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降低税率优惠:设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定期减免税优惠:
(1)在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在依照规定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该年度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计算纳税。
3、再投资退税: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直接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作为资本直接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若该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称号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4、预提所得税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5)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而上述所得与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5、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设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企业所得税。
6、亏损弥补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7、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流转税税收优惠:
进口货物税收优惠:
(1)国家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项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3)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其他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3至5年,对按规定免征税期满但纳税仍有困难的,经市、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可继续定期给予减免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