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 [1997]131号
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根
据1997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经
研究,现就房产税、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进行固定资产阶值重估后
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按照国家规定,对主要固定
资产已按价值重估后的价值增提折旧的,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
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集
体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
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