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199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 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
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
产取得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该条例实施
细则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
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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