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27日 粤地税发[1996] 30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

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

22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向个

人派息、分红(不包括派送基金),以基金面值为单位,扣除

与派息、分红期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的部分,余额依20%的

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请一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

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l996年12月4日 国税发[1996]221号

 

    自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个人所得税法)执行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个人从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做法不

一,影响了税款征收入库和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为了

统一政策规定,强化征收管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个人所

得税法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

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扣缴义务

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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