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0月14日 国税发 [1996] 183号 粤地税发[1996]259号转发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

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

计算征税问题,各地询问颇多,且意见不一。按照简便、合

理、易于操作的原则,经研究,现明确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

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

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

所得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

划分计算。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本通知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

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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