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 11月 13日国税发 [1996] 206号粤地税发 [1996]294号转发
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
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
计算征税问题,各地在执行中普遍反映现行规定不够合理,
也不易于操作。为此,经研究决定改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
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
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
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
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
“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
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本通知规定自1996年 1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
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