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东省人民政府[1986]168号通知颁布)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
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计算。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拔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
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
四、农民专作农业生产使用,不作营业运输的自用的车船;
五、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六、只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不行驶公共道路,河流,公安或航政管理部门不核发
行驶证照的车船;
七、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八、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垃圾车
船、工程船、殡仪车、粪车船、义渡船;
九、非机动渔船、载重量不超过十吨的机动渔船;
十、载重量不超过五吨的非机动船;
十一、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非机动车辆、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除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经县(市)税务局秕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每年由六月一日至三十日为纳税期限。
第八条 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现有车船种类、数量、载重
(客)量、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
更地址、新增加的车船、车船产权转移、增加或减少载重(客)量、用途变更、应
于变更、新增加、转移、变化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征收税额
(一)车辆税额表
类别 |
项 目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 注 |
机
动
车 |
乘人汽车 |
12 座位以下每辆13-30 座位每辆31 座以上每辆 |
240 元280 元320 元 |
包括电车 |
载货汽车 乘人机动三轮车 载货机动三轮车 营运拖拉机 二轮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 |
按净吨位每吨 每辆 按载重吨位每吨 按载重吨位每吨 每辆 每辆 |
60 元60 元60 元30 元48 元60 元 |
拖卡按七折征收。 对二吨以下的货车包括既乘人又可载货的双排座汽车),其载重吨位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税,一吨以上至二吨的,按二吨计税;二吨以上的按实际载重吨位计税。 耕田、营运两用手扶机每辆15元。 汽缸工作容积50C或2.5匹马力以下(含50C、2.5匹马力)减半征收。 |
(二)船舶税额表
类别 |
计 税 标 准 |
每年税额 |
备 注 |
机 动 船 |
150 吨以下151 吨至500吨501 吨1,500吨1,501 吨至3,000吨3,001 吨至10,000吨10,001 吨以上 |
每吨 1.20元每吨 1.60元每吨 2.20元每吨 3.20元每吨 4.20元每吨 5.0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
非 机 动 船 |
10 吨以下11 吨至50吨51 吨至150吨151 吨至300吨301 吨以上 |
每吨 0.60元每吨 0.80元每吨 1.00元每吨 1.20元每吨 1.40元 |
按载重吨位计证 按载重吨位计证 按载重吨位计证 按载重吨位计证 按载重吨位计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