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东省人民政府[1986]168号通知颁布)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

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计算。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拔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

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

四、农民专作农业生产使用,不作营业运输的自用的车船;

五、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六、只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不行驶公共道路,河流,公安或航政管理部门不核发

行驶证照的车船;

七、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八、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垃圾车

船、工程船、殡仪车、粪车船、义渡船;

九、非机动渔船、载重量不超过十吨的机动渔船;

十、载重量不超过五吨的非机动船;

十一、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非机动车辆、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除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经县(市)税务局秕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每年由六月一日至三十日为纳税期限。



第八条  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现有车船种类、数量、载重

(客)量、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

更地址、新增加的车船、车船产权转移、增加或减少载重(客)量、用途变更、应

于变更、新增加、转移、变化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征收税额



                    (一)车辆税额表

类别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乘人汽车

12座位以下每辆

13-30座位每辆

31座以上每辆

240

280

320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

乘人机动三轮车

载货机动三轮车

营运拖拉机

二轮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

按净吨位每吨

每辆

按载重吨位每吨

按载重吨位每吨

每辆

每辆

60

60

60

30

48

60

拖卡按七折征收。

对二吨以下的货车包括既乘人又可载货的双排座汽车),其载重吨位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税,一吨以上至二吨的,按二吨计税;二吨以上的按实际载重吨位计税。

耕田、营运两用手扶机每辆15元。

汽缸工作容积50C2.5匹马力以下(含50C2.5匹马力)减半征收。

                                                       (二)船舶税额表

类别

每年税额

150吨以下

151吨至500

5011,500

1,501吨至3,000

3,001吨至10,000

10,001吨以上

每吨1.20

每吨1.60

每吨2.20

每吨3.20

每吨4.20

每吨5.00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按净吨位计征

10吨以下

11吨至50

51吨至150

151吨至300

301吨以上

每吨0.60

每吨0.80

每吨1.00

每吨1.20

每吨1.40

按载重吨位计证

按载重吨位计证

按载重吨位计证

按载重吨位计证

按载重吨位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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